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出台的部基本法,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资产评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产评估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行业是重要的现代服务业,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在内的六大类别,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理顺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资产评估法》调整,在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资产评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各省级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大意义,要与会员继续教育相结合,积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认真学习,明确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评估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二、准确把握《资产评估法》的新要求
《资产评估法》确立了分管理的行业管理体制,统一了评估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特别是在机构人员准入等诸多方面,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立法精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理解《资产评估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资产评估法》构建的评估行业运行和监管模式,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一)《资产评估法》确认了分管理的行业管理体制。
《资产评估法》对现行评估行业按类别管理的体制予以法律认可,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立法将不同评估管理统一到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既有利于统一标准和尺度,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别评估的作用。
(二)《资产评估法》放宽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人员既包括评估师也包括其他具有评估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考试,规定了除评估师外,其他具有评估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可以承担一般评估业务,这将地激发市场主体和行业发展活力。
(三)《资产评估法》强调了法定评估业务的特殊要求。
《资产评估法》将评估业务分为一般评估和法定评估。法定评估即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事项,并对法定评估在评估机构选择、具体承办人员指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以及委托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严于一般评估的规定,体现了对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
(四)《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资产评估法》按照改革精神,着力加强评估行业协会职责,提升行业服务功能,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的精神,强调评估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依法施行自律管理,从法律层面构建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的制度架构,并明确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立了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在考试管理中的关系,为今后进一步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五)《资产评估法》强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资产评估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从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这些规定弥补了评估行业诞生至今二十余年来行政部门难以依法追责的短板。
三、大力促进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资产评估法》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资产评估法》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现行基本准则、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完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人员和机构的职业道德、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运用、评估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二是要抓紧制定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基本准则等情形开展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为的监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行业协会。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监管,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的投诉和举报,促进行业协会正确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四是要规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边界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严禁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杜绝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禁止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二)强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管理。
要依法保障法律赋予评估人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合法权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不得阻碍、限制评估人员依法进行评估活动。评估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坚决杜绝“挂证”行为的发生。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采取欺骗、利诱、胁迫、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评估人员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升能力和业务水平。
评估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要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备案制度。从事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加强国土资源领域法定评估业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梳理和明确国土资源领域法定评估的事项范围。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土地估价或者矿业权评估的,要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取得土地估价或者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人员具体承办,确保评估质量和公信力。
(三)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则、监督检查和会员管理等制度规范,及时修改清理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准则、细则,落实好法律赋予的新职责。要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尽快修改完善章程,相应报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名单,完善会员信用档案,提升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评估机构和人员执业相关情况。要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责,定期抽查评估报告,依章程对会员进行奖惩。要与其他评估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切实加强《资产评估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资产评估法》与切实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相结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正确认识《资产评估法》创造的重大历史机遇,深刻学习领会《资产评估法》,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机制,把学习宣传《资产评估法》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以《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即将到来的“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集中开展《资产评估法》的宣传培训活动,确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能够掌握、准确把握《资产评估法》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依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从业人员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业,依法诚信从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不断提升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