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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改变资产评估行业分别管理体制

来源: 时间:2020-12-05 14:47:01 浏览次数:

原标题:暂不改变资产评估行业分别管理体制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资产评估法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新的草案暂时没有改变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分别管理的体制。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分别管理,建议还是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为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

评估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原草案规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师、评估机构作为人员和机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外,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议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删去评估师执业注册规定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删去了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依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明确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制定。三是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书。四是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完善评估师法律责任规定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原草案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还应当增加不得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以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拟增加评估程序方面规定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增加评估程序方面的规定。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程序对于保证科学、公正开展评估业务非常重要,建议第四章进一步细化评估程序规范,并将该章章名修改为“评估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一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二是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依据。三是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四是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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