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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复】个人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机构不需代扣个稅

来源: 时间:2020-12-05 22:19:09 浏览次数: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

【有问必复】个人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机构不需代扣个稅?

每日税讯会员问:某国内大型集团企业在香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香港公司控制国内各子公司,现在香港公司在股票市场分红,其国内子公司人员分得的股息红利是不是在香港已经被代扣代缴税款(不清楚是不是叫个人所得税),国内子公司是不是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稅?


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关于子公司人员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子公司是否负有代扣个人所得稅的问题,税法仅明确:对派往境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所得,由国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问题所述个人取得境外股息红利不属于这种情况,没有扣缴规定,属于税法规定应由个人自行办理申报的情形,计算有差额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境内机构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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