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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试点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0-12-05 14:43:09 浏览次数: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规范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开展有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可以参与。

下列增值税普通(以下简称“普通”)不能参与:

(一)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

(二)负数普通;

(三)代开的普通;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

(五)时已作废的普通;

(六)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的普通;

(七)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

二、方式

有奖实行两次。一次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设5万元一档奖项,拟定于2018年度内分两轮进行,每轮各设10个奖项,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

一次为即时。消费者取得普通后,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模块,扫描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每个账号每天多参与5次,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参与方式详见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bjsat.gov.cn)

(二)二次

二次为定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可参与二次: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的;

3.已通过“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模块采集普通持有者个人的;

4.经校验为非作废的。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兑奖

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兑奖

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中奖者本人携带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原件及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中奖者本人携带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

(2)未加盖章或章与开具单位不符的;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4)超过兑奖时间的;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

(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或提供虚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二次具体兑奖时间和地点由北京市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终解释。

(三)本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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