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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管理事项明确!

来源: 时间:2020-12-05 14:45:29 浏览次数: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4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折叠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代码按照本公告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条第二款、《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5日

关于《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和增值税普通(卷票)的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折叠票)12位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调整后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折叠票)的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折叠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折叠票),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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