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要看: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委托吉祥证券公司托管某资产,该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问该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二、实务分析
(一)资管产品的概念
目前,我国税法暂未明确资管产品的定义。
据百度百科: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何确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我国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但可以预见总局将会近期推出。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如果每日一税委托吉祥证券公司托管的资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在2017年7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在该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打死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你懂的。呵呵... ...